近日,大溫一場看似簡單的房產買賣合同糾紛,引發地產圈的熱議。本以為糾紛的關鍵點會是大家最關心的房屋價格或所有權問題,但讓人沒想到的是,買房時的“支付方式”,竟成為了這場官司的導火索。
一個本應遵循的合同細節,導致了兩個家族為此對簿公堂,讓我們深入瞭解一下這背後的故事。
案件原告趙先生(WokunZhao,音譯)已經結婚並且有兩個兒子,在中國為其家族的建築公司工作,常年在中國和加拿大兩地居住。在2015年時,為了能讓兒子在溫哥華接受更好的教育,趙先生夫妻倆決定在溫哥華買房。被告AmrikPurewal和 JisbinderPurewal是案件中這套房屋的註冊所有人。Mr. Purewal曾在一家木材廠工作並從事房地產開發。案件中的這套物業最初是由Mr. Purewal的地產開發公司建造的,位於素里Sunnyside Park社區的2668 143A Street,Purewal夫婦在此居住。
趙先生一家對這套房子非常滿意,2015年11月1日,趙先生與賣家Mr. Purewal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趙先生同意支付278萬加幣來購買Mr. Purewal的房產,並預計於2016年3月28日交房。這本應是一個雙贏的交易,但結果卻並非如此。在合同簽完的第四天, Purewal夫婦就開始反悔了。對此,趙先生還是希望能按照原本的合同成交,因此於11月7日,讓妻子陳女士把銀行匯票放到了對方地產經紀的郵箱裡。2015年11月17日,Mr. Purewal向陳女士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明確表示他們夫婦倆希望解除合同。
對此趙先生並不同意,堅持要完成銷售。當交房日到來時,Mr. Purewal並未按照約定交付房產。事情的關鍵是,合同中明確指出,趙先生需要通過“certified check”的方式支付10萬加幣的定金,但趙先生卻採用了bank draft。這一“疏忽”讓Mr. Purewal有了終止合同的權利,然而,當時Purewal夫婦並沒有選擇這麼做,反而與趙先生繼續進行了溝通,用一個模糊的態度,並沒有明確表示要因為支付方式有問題而終止合同。直到多年後,支付方式這個問題才被重新提及,趙先生對此深感困惑。誠然,在支付方式方面,趙先生確實不占理,但法庭認為,既然Mr. Purewal當時並沒有因為這個問題取消合同,現在再提是不公平的,這不應成為他們現在終止合同的藉口。
然而,就在等待Mr. Purewal的回應過程中,趙先生承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由於Mr. Purewal未按期交房,趙先生損失了合同價與當時市場價的差額;尋找其他房產的額外費用,如仲介費;因延遲交房產生的其他費用,如臨時住宿和存儲傢俱費,合計損失為$320,000加幣。
同時,為了防止Mr. Purewal將物業轉讓給他們的兒子,他又不得不支付了4278加幣的費用。還有$2597加幣,不得不支付兩次過戶費用中的第二次費用。所有這些都加起來,讓趙先生承受了$326,875加幣的經濟損失。在法庭上,關於房屋估值的問題,雙方也有著很大的分歧。趙先生的評估師提供了一個非常專業的估值,而Mr. Purewal的評估師,則給出了一個與之相對的資料。
在審查了所有證據後,法官表示,他更傾向于趙先生的評估師,因為他提供的資料更為客觀。然而,在有關位置的問題上,法官選擇了Mr. Purewal的評估師做出的評估。經過一番激烈的辯論,法庭最終裁定趙先生勝訴。他將獲得326,875加幣的賠償,加上法定利息。對於Mr. Purewal來說,這無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們,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簽合同時都應認真對待每一個細節,付款方式一定要記得遵守。一個小小的疏忽,可能會給你帶來無盡的法律糾紛。房產經紀還是普通買家,都應該深刻吸取這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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