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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大樓規章BC省屋主被罰$27,000 只因把公寓給女兒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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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tw發表於 2020-10-22 21:21: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BC省,有相當一部分公寓大樓都對出租有著明確的要求,有些會限制允許出租單位的數量比例,還有些甚至完全禁止所有單位出租。這一類物業通常只能夠作為自住,或者排隊等待下一個可以出租的名額空缺。但這其中也存在著一個問題,如果不向租客收錢,那還算出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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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院就宣判了這樣一起案件,業主在購買了房屋後,她的女兒和其伴侶住了進來,但卻被業主委員會告上了法庭,稱他們違規進行出租,違反了公寓的規章制度。最終,業主被罰了$27,000加幣!這位業主名叫莫妮卡科普蘭(Monica Copeland),在2014年時,她購買了溫哥華島上的中央薩尼奇(Central Saanich)公寓,她的女兒摩根(Morgan)隨後便開始住在這裡。一開始沒出什麼問題,摩根和周圍業主也都相安無事,到了2018年,摩根找了個室友,開始和一名化名為LA的人一同居住。

這樣看起來再正常不過的行為,卻立馬就讓公寓的業主委員生氣了,根據規定,樓內的公寓是不允許向外出租的,這明顯是違反了大樓的規章制度。業主委員直接就把公寓的所有者科普蘭告上了法庭。可科普蘭在法庭上表示,這位名叫LA的房客並不是租客,是她女兒的伴侶(companion),並沒有任何證據表明LA有付過租金給她。然而,BC省民事調解法庭成員吉布森(Julie K. Gibson)指出,《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中將租金定義為 "由租客或代表租客向房東支付的金額或等價物或已賦予或商定會賦予某項權利"。

聽起來有些文言文,但講得直白些,就是《住宅租賃法》定義的租金可以不是現金,也可以是一些不能用金錢衡量的價值或權利。仲裁成員指出,摩根或LA沒有就這一核心問題提供證據,因此LA很可能為物業相關的服務和維護支付了費用。吉布森也在裁決理由中寫道:"根據我面前的證據,我認為LA很可能是104公寓內的一個室友(租客),從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7月1日期間在支付租金。"

吉布森還指出,在《住宅租賃法》的規定當中,並不是一定要有書面協議才能形成租賃關係的,如果有人根據與業主、租戶或住戶的口頭協議,向業主支付現金租金或提供其他有價值的東西,那麼這個人就是在租房。業主委員會方面一開始要求科普蘭支付58周的罰款,共計29,000加幣,但最終吉布森裁定,科普蘭要支付54周,也就是27,000加幣的罰款。科普蘭還想提出反訴,但被法庭駁回了,最終只能接受這樣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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