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Candy 於 2021-7-14 20:07 編輯
加拿大BC省最高法院,最近在處理一個挺棘手的代孕官司。按照審理案件的法官Warren Milman的話說:“案子不尋常的點太多,都沒有先例。”最高法院的法官都這麼說了,案子到底有多麻煩?
簡單預告一下:代孕母親,和找她代孕的夫婦裡的丈夫外遇在一起,並在生下孩子後搶奪撫養權,要求賠償。她在庭上表示:“說好的我生了他就離婚娶我,一起養小孩,但他說變就變了!” (示意圖)
介紹下登場人物。案件裡有三個人,代孕母親A,以及找她代孕的夫婦,丈夫B和妻子C。三人是印度裔加拿大移民背景,決定代孕生子前,三人互相認識,算是熟人。 (示意圖)
熟人為什麼會變成代孕關係?為什麼A會變成BC夫婦選擇的代孕母親?這還得回到2014年,一切開始的時間。先說代孕母親A在法庭上提供的故事版本: 7年前的春天,A認識了已婚的B,兩人開始偷情。最開始偷情的這段時間,A為B懷孕墮胎兩次。在法庭上,她提供了自己的墮胎證明,並表示一開始就知道,當時結婚五年的BC夫婦不孕不育,而B很想要小孩。 (示意圖)
迷惑的情況來了,在妻子C不知道A和B正在偷情的情況下,這時已經墮胎兩次的A,以“想做善事,讓夫妻關係好起來,幫助夫婦成為父母”的名義,主動要求做B和C夫婦的代孕母親。 (示意圖)
妻子C非常高興地同意,接著在2016年7月,和心懷鬼胎的代孕母親A,以及出軌丈夫B飛到印度,取卵、做胚胎植入。劃重點,這是ABC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海外代孕三人行。妻子C提供了卵子,丈夫B提供了精子,A這時只是最單純的代孕母親身份。 (示意圖)
然而,儘管不遠萬里飛到印度做試管,代孕母親A沒能成功懷孕。2016年8月,三人回到加拿大。據A說,B和C夫婦又請她再試一下,但提議這回用她自己的卵子。具體怎麼“用”?A在庭上回憶,因為加拿大輔助生育費用昂貴,B當著她和妻子C的面提議:“要不我倆‘自然而然地鼓掌’吧?”
A補充,這只是B當著妻子C的說辭,事實上,兩人單獨在一起時,B對A承諾:“只要你用自己的卵子懷上我的孩子,我就離開老婆,和你以夫妻之名養小孩。”B一邊得到妻子C的默許,一邊勸A接受“自然鼓掌”,2017年4月,代孕母親A,成功懷孕。BC夫婦知道消息後非常興奮,不過,對於代孕母親A來說,劇情急轉直下。2017年5月,B和C夫婦拿著監護權文件找到懷孕中的代孕母親A,希望她放棄全部撫養權,但會給她探視權。A在法庭上說,本來B說好我懷孕就和妻子離婚,卻突然改口“孩子出生後我再離婚娶你。” (示意圖)
然而,這時A對B的說辭依然深信不疑,更何況B和C夫婦一直強調,她簽下放棄監護權的檔,也是為孩子好,這樣孩子才能有醫保(實際放不放棄都有)。A說自己是在被哄騙之下,簽下放棄監護權文件,給自己種下了陷阱。簽完文件後不久,A生下女兒,在之後快兩年的時間裡,無合法監護權的情況下,母乳餵養,和有監護權母親育兒的方式無異。但在法律層面,女兒的合法監護人,一直只有B和C夫婦。 (示意圖)
用自己的卵子代孕生下情夫的小孩,又被沒離婚的情夫和原配妻子要求簽下放棄撫養權的文件,A和BC夫婦在2018年夏天徹底決裂。她對女兒放心不下,依舊規律地探視和撫養孩子。直到2020年2月,B和C夫婦以A沒有合法監護權的理由,拒絕她見女兒。去年7月13日,A將B告上法庭,要求平等的帶小孩時間、共同撫養權和育兒費,求償約10萬元。A對法官說:“我一周見她6次,但我的孩子卻叫我Masi馬西(旁遮普語‘阿姨’的意思)。” (示意圖)
面對A在庭上的炮轟,B從容“應戰”,講了B和C夫婦版本的故事。B在庭上向法官承認,自己和A的確有過婚外情,但時間和她說的不一樣。他表示,他是在A捐卵懷上女兒後才和她外遇在一起的。與此同時,他和老婆一開始就給代孕的A講清楚了“我們夫婦倆才是孩子的合法父母。” (示意圖)
對於A提供的偷情時兩次為他流產的證據和短信,B閉口沒提。取而代之的,卻提供了A與BC夫婦之間的短信截圖,截圖中都是A表示自己開心當代孕母親,為夫妻倆高興的內容。B強調對方一直對放棄監護權知情,從無異議,並且已經從他們身上“撈”了4萬加幣的禮金,夫妻倆已經仁至義盡。他還表示,去年2月拒絕A再探視,也是害怕A的歇斯底里對快4歲的女兒有不良影響。 (示意圖)
過去半年,這個案子因為資訊量太多,法官都覺得荒謬。代孕、婚內出軌、撫養權,隨便抓一個出來都可以扯許久。其中圍繞代孕的辯論,也令人頭疼。代孕在加拿大合法,但不允許商業代孕,只允許志願代孕,也就是最前面說的,代孕母親A向BC夫婦提議的,主動志願代孕,用夫婦倆自己的卵子精子,或者她“捐”自己的卵子培育胚胎。
但“志願”兩字,可操作性很大。加拿大2004年輔助生育法案規定和去年新補充的規定寫明,無論是仲介機構還是尋找代孕的個人,都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的向代孕母親支付金錢,或提供財物補償(例如協助支付房屋按揭)。取而代之的,代孕母親的花費只能用“報銷制度”,顧名思義:代孕母親先滿足懷孕期間的花費需求,再把發票拿給代孕孩子的父母報銷。
基於此,按照法律規定,B和C夫婦直接向A提供4萬加幣禮金的代孕費,已經犯法。犯法者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罰款50萬加幣。第二點,仲介公司四處徵召年滿21歲的志願代孕母親後,從父母處賺取仲介費的同時,會替代孕母親和要孩子的父母找律師擬合同。合同會寫明每月花費的上限,例如2000加幣/月,並向父母提供仲介設立的信託帳戶,讓他們定期匯錢,給代孕母親報銷。
而ABC三人間,根本沒有這樣的程序,除了A懷孕時簽了放棄撫養權的文件,她可以說是腦袋一片空白。過去幾年,加拿大媒體報導了多起與代孕有關的爭議事件,有代孕母親被仲介機構培訓如何造假報銷,也有尋找代孕的父母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仲介欺騙,直接給代孕母親匯錢“買小孩”,被牽連上庭打官司的情況。
(一位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代孕仲介被代孕母親曝光的“報銷教學”)
回到ABC的案件。A的確當了已婚男的小三,有道德污點,也確實是主動代孕捐卵,但這一切都不能讓人忽視,女性就算在代孕合法的國家選擇代孕,但凡遇到點波折,都能陷入極其被動的局面之中。 (示意圖)
原文: Daily Beast原文: 英國報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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