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BC省一名女子認為自己被不公平驅逐而向管理局發起投訴。最終房東被罰了12個月租金作為補償。 (圖源:ctv)
BC省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管理局接到這位租客報告說,她從2017年12月起就租住在這套物業。三年後,她收到了房東要終止租賃合同的通知。房東根據"Two-Month Notice to End Tenancy for Landlord's Use of the Property" 的規定要求她搬離,理由是這房子已經賣給了新的業主。新房東準備與女兒一起搬進去住。於是這位租客同意在2021年2月28日前搬出房子,但後來她發現新業主在一個月後就把房子以更高價租給其他人。
新業主對此表示,她與丈夫分居後買下了這套房子,原本打算自己帶著孩子住進去。她還表示,在前租客搬出去後幾天,她就已經在收拾東西準備搬家。但是到了3月6日的時候,她“又決定不搬進這套房子裡了。因為她選擇繼續留在丈夫的家中,以試圖修復兩人的關係,” 管理局在判決中寫道。這位業主申訴說,自己的遭遇是情有可原的,因為她考慮到如果搬家的話,她的孩子就要被迫離開自己原先生活的地方,還要轉校。“這位新業主表示,最終她做了最符合她的家庭利益的決定,除了再出租這套房子之外已別無選擇。
但根據當地規定,要運用"Two-Month Notice to End Tenancy for Landlord's Use of the Property" 的規定來終止租賃合同,房東必須滿足自己或家庭成員需要住進出這套物業的條件,而且房東自己或其家人必須在此後,於這棟物業內居住至少6個月。該管理局表示,除了業主父母在搬進去住之後不久就去世等例子之外,房東能夠不承擔租客賠償金的情況非常有限。管理局在判決中表示,業主後來改變主意並不符合這種特殊情況,而且她提出的理由證據不足,因此該管理局認為“這位新業主在買房前,本應該知道這種做法可能會造成的潛在影響。”因此管理局要求這位業主必須賠付給前租客12個月租金,共計22,140元以及100元提起投訴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