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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治文居男子被指控虐待母親 兒子被判賣房滾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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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發表於 2022-10-27 17:59: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jessica 於 2022-10-27 18:13 編輯

根據Richmond News的報導,最近列治文發生了這樣一場家庭糾紛,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命令一名男子出售他在列治文住宅的產權,原因是該男子被母親指控虐待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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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歲的印度裔老人Shish Prasad和兒子兒媳以及孫子這些年來一直共住在Williams路的三居室住宅裡,然而,年邁的老人非但沒有享受到晚年的清福以及三代同堂的天倫之樂,反而迎來了一場噩夢,每天不僅要看惡兒媳的臉色小心行事,和親兒子的矛盾也不斷升級,家裡更是時不時就上演一場狗血鬧劇。最終,心灰意冷的老人認為自己“再也無法容忍”和兒子Dinesh Prasad以及“虐待和不尊重”的兒媳Aruna住在一起。

親女兒Nancy看到母親飽受折磨也忍不下去了,於是決定幫助母親向Dinesh發起了民事索賠,請求法官把不孝子一家子給踢出家門。這所房子主要由老人Dinesh擁有,她擁有約85%的產權,兒子則擁有剩餘的一小部分。她表示,要麼兒子把自己那部分產權賣給她,要麼她就乾脆賣掉自己那部分,這樣她就不必再和兒子和兒媳住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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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在我與兒子Dinesh和他的妻子Aruna生活的這些年裡,Aruna經常辱駡和不尊重我,以至於我不再覺得與他們住在同一處房產裡很舒服,”法庭文件寫道。 這些年來,老人Shish由於一直住在樓下和地下室,而她的兒子兒媳以及孫子則共同住在樓上。在極大的精神和生活壓力下,老人Shish被證實“健康狀況不斷惡化”,包括“背部和關節炎問題”,而且“很容易恐慌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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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老人Shish說,每次兒媳Aruna不打招呼就邀請客人來家裡做客並使用她的居住空間,她都會感到“生氣和沮喪”。不僅如此,Aruna還會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打開了Shish的郵件,甚至直接進入地下室,搜查Shish的私人物品,並在未經Shish同意的情況下贈送她的私人廚房用具和其他物品。“我不敢直接面對她,因為我擔心如果我這麼做,她會使用暴力或虐待手段,我也不想讓她和我兒子的關係變得緊張。但一想到要繼續和他們住在一起,我就會感到壓力、焦慮和精神上的痛苦。”Shish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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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邊,面對母親對自己和妻子的指控,兒子Dinesh並未出席,並聲稱自己有精神分裂症。孫子Derrick成為了Dinesh的代理人,出面否認了Shish的大部分指控,也表示反對出售所擁有的部分房產。兒媳Aruna這邊很意外地並沒有提交宣誓書來對許多指控提出異議。“母親Aruna沒有對奶奶Shish實施虐待行為。相反,奶奶Dinesh從不快樂,總是散發負能量,”孫子Derrick在法庭上說,並補充說道現在家裡的環境“又穩定又和諧,”父親Dinesh的精神分裂症也在日益好轉。

這突如其來的精神分裂症也驚呆了老人Shish,老人Shish和女兒Nancy紛紛表示,從來都不知道Dinesh還有這樣的病情。“我希望幸福和平地生活,”Shish在法庭上說,“儘管印度老年人和成年子女住在一起被認為是一種傳統和文化規範,但我無法再忍受和DineshAruna住在一起,因為家裡的情況太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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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母子雙方各執一詞,但法官還是選擇了站在老人這一方。法官Gordon Funt在判決中承認,“嚴重的家庭不和”對Shish產生了“有害影響”。Shish也是這所房子的主要主人,她的行為看起來並沒有“欺詐或惡意”,法官寫道。 考慮到Dinesh的精神分裂症,雖然法官Funt同意維持現有的居住方式會對Dinesh的病情有所幫助,但Funt更偏向Dinesh能夠在家人和臨床精神科醫生的支持下“沒有重大風險”地搬到另一個地方。

最終,Dinesh被命令在法院批准的情況下出售他這套在Williams路與母親共用住宅中的全部份額,老人Shish在這場官司中因大獲全勝而支付了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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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律師Bernard Lau在一封電子郵件中表示,他認為,如果將法官的決定告知其他生活在虐待家庭中的家庭,他們可能會得到幫助。“許多家庭成員可能不知道他們出售房屋的合法權利,特別是當出售遭到其他註冊業主的反對時,就像我們的情況一樣。”

Tenants InCommon(分權共有)
在本案中,母子兩的房屋產權屬於“聯合共有產權”(Co-Ownership of land)中的其中一種,即Tenants In Common,翻譯為“分權共有人”更容易理解。分權共有產權的兩名或多名業主,並不一定要平等地共有這處房產。各名業主可以擁有該處房產的不同比例,例如,一方擁有40%的產權,而另一方擁有60%的產權,任何一個分權共有人都可以將自己份額的房屋產權單獨出售、轉讓或者做為遺產留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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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C省,如果是多人共有房屋產權,且產權文件上沒有特別指明各位業主的產權聯名方式及份額,法律會將其默認為“分權共有”且各名業主有同等份額,比如兩個人就是各占二分之一,三個人就是各占三分之一。如果不幸共有產權的其中一名業主離世,他所擁有的這部分房產屬於他的個人遺產,並受遺囑的限制,將在遺產的受益人中進行分配。當然,房產作為一個整體,是很難具體切割分配的,通常需要冗長的法律程式。

“本文轉載自溫房網,搜索微信號wenfangwang 即可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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