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女子在簽約同意購買溫哥華西邊一處將近300萬元的房產之後,又想要反悔。她聲稱,交了定金才知道自己要被收取海外買家稅。賣方隨後將此事告上法庭。 圖源:CTV
據報導,張女士(Ms. Zhang,音譯)在2021年3月同意買下位於溫哥華Point Grey社區West 4th Avenue的一套房子,交易期限是2021年4月26日。然而就在交屋日的前幾天,張女士的律師向賣家提出希望延遲買賣,直到張女士能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但賣方拒絕延長交易期限並要求沒收張女士已經交給地產公司信託的15萬元定金。隨後賣方律師又兩次提出沒收定金,並最終於2021年10月13日向法庭提起民事訴訟。
張女士為此抗辯稱,自己是被地產經紀誤導,以為只要她能獲得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的確認自己已經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就不必繳納海外買家稅。"她聲稱自己是在交了定金之後才知道,要在交易日之前,她必須本人到加拿大才能被豁免收海外買家稅,"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道。"張女士解釋說,由於自己當時在香港,必須申請旅行豁免令才能到加拿大,但是這個申請已經被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拒絕。因此她無法在交易日那天來到加拿大。"
張女士還表示,這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她是因為不被允許來到加拿大才無法在合同期內完成交易。但是法官駁回了這個說法。法官提出,在合同中沒有提到關於不可抗力的條款,而且這個合同也不會因為她無法來到加拿大就無法履行。法官在判決書上指出,"買家需要承擔海外買家稅這個條件沒有改變張女士的合同義務性質或目的。""儘管對於張女士來說,要履行合同需要的花費更高,但它沒有給合同帶來'本質性'改變。" 圖源:CTV
因此法官判定,張女士的15萬元定金將被沒收,負責託管的地產公司必須支付這筆錢,張女士還要承擔信託期間產生的利息。同時,張女士還要支付控方的法律費用。不過張女士的15萬元定金仍然遠遠低於她買房要支付的海外買家稅。按照大溫哥華地區的海外買家稅規定,海外買家必須額外支付20%的物業轉讓稅。這樣算來,如果張女士完成交易,她需要支付的稅費是5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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