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溫哥華島的一對夫婦此前將他們的房產轉讓給兒子後,近日高等法庭法庭宣判,這種行為是“欺詐轉讓”。
據報導,黃先生和妻子高女士於2016年秋季將位於Nanaimo市Dover Road上的一棟房產轉讓給兒子。BC省高等法庭在本周初發佈的裁決書中表示,房產轉讓時的金額僅1加元,還有“來自血緣的愛和感情的情感對價”。判決顯示,當時房屋的評估價值為485,000加元,根據BC評估,這一價值已上升至993,000加元。值得一提的是,這項轉讓發生在黃先生作為被告被民事訴訟的情況下。該訴訟是因為2013年黃先生對一名男子何先生實施了攻擊,陪審團在2018年初裁定何先生在這起案件中要獲得447,450加元的賠償。
何先生也是最新一起案件的原告,他聲稱黃和高轉讓房產給兒子是為了防止他將這棟房產作為獲得應得賠償的一種方式。本周的判決顯示,自賠償款項裁定以來,黃並未做任何支付。黃、高和他們的兒子向法庭表示,這項轉讓是合法的,並且是出於遺產規劃和尊重中國傳統的原因進行的,但法官Robin A. M. 不同意這一說法,並認定這項交易屬於欺詐轉讓。
原告根據省《欺詐轉讓法》提起了這項訴訟,該法規定為“拖延、阻撓或欺騙債權人”而進行的財產轉讓是“無效的”。不過,對於“以良好對價和誠信”轉讓給合法買家的轉讓,屬於例外。根據法官的判決,由於在這種情況下的轉讓沒有有價值的對價,因此認為這種轉讓是不合法。被告需承擔反駁欺詐推定的責任,裁決指出。換句話說,他們需要證明轉讓並非旨在使財產超出原告可觸及的範圍。法官得出結論稱,他們未能這樣做。
黃先生和高女士告訴法庭,他們把財產轉給兒子是因為他訂婚了,而華人的習俗要求父母提前把所有財產轉給他。雖然Baird認為訂婚“可能是真誠的”,但他指出年輕的黃先生和未婚妻分手了,沒有和好。被告還聲稱,華人風俗要求子女結婚後繼續與父母同住,並負責家庭財務。裁決總結了夫婦完成轉讓的理由,“黃先生和高女士沒有任何收入來支付維護財產的持續費用,而他們的兒子同意支付所有這些費用,並願意讓兩夫婦繼續住在房產內,照顧二人直至去世,因此他們倆認為將產權轉給兒子是公平的。”但法官指出,他覺得夫婦聲稱自己沒有收入的說法很奇怪,因為在轉讓發生時,黃先生只有50多歲。此外,被告未提供任何文件證明兒子負責支付全家開支的說法。
Baird同意原告的觀點,認為這次轉讓具有多重“欺詐跡象”,包括其發生的時間 - 正值訴訟進行之際,這場訴訟可能會讓被告支付相當大數額的賠償金 - 以及其最終結果是讓黃繼續享受在轉讓之前就已經享有的房產所有利益。根據判決,三名被告告訴法庭,他們在這所房子裡住了20年,並打算無限期地繼續居住。“在這場訴訟中已經明確通過醫學證據證實黃先生面臨著對原告的重大財務賠償責任,在這樣的時機下進行轉讓是非常可疑的。”
Baird進一步指出,夫婦希望將房屋轉讓給兒子的願望本可以通過將他添加為具有生存權的共同租戶來實現,而不是終止他們自己對該房產的所有權。相反的是,他們完全剝離了自己的財產,這明顯表明了另一種意圖,裁決書中寫道。根據所有情況,我毫不猶豫地得出結論,這種意圖是為了剝奪原告的合法追債。在得出這一結論後,Baird裁定這次轉讓是一種欺詐轉讓,並且原告可以將他的判決登記在產權上,就好像這次轉讓從未發生過一樣。法官還向何先生制定了特別的法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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