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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買房意外收到海外買家稅 告贏地產經紀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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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發表於 2022-2-12 18:24: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jessica 於 2022-2-12 18:35 編輯

近日,UBC奧肯拿根分校一對教師夫婦狀告房產經紀案子出結果了,作為買家的他們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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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Edward Shave是一名從英國帶妻趕赴UBC奧肯拿根分校任教的講師,他和妻子於3年多之前,在房產經紀的指導下,花費86.2萬加幣,在BC省基洛納買了一處房產。夫妻倆在2018年6月,滿心歡喜地簽下購房offer。沒想到,一年多之後,在2020年1月,他們因為這處房產,收到“天價”帳單。根據帳單,原來他們還欠政府一筆17.24萬(加滯納金後18.2萬)加幣的海外買家稅!所以,原本預算八十多萬的房子,實際買下來要花費一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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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秋後帳單”瞬間把夫妻倆氣到血管爆炸,把當年負責買房的經紀和律師一起告上法庭。大家可能會想,都2018年了,交海外買家稅不是很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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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雖然從2016年8月開始,BC省施行了海外買家稅政策,但執行的地點是在大溫地區,基洛納還沒有嚴格執行。從2018年的2月份之後,基洛納也屬於海外買家稅徵收地了。而Robert夫婦倆就是在這樣一個政策變化幾個月的時間節點,買了房子。這個概念對Robert夫妻倆來說,完全是知識盲區,也完全在經濟預算之外。更可悲的是,沒有任何人告訴過他們。

Robert夫婦在等待移民身份下來的時候,開始看房。在2月15日找到了房地產經紀Desrosier先生,並選擇完全相信他的專業知識。夫婦倆從2月看房,一直到6月27日才真正看准,然而當他們洋洋灑灑簽下offer的時候,居然是噩夢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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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料到,整個買房過程,就是經紀、買家、律師三方“無效溝通和資訊傳遞”的結果。首先說說夫婦倆和律師之間。最開始在2018年5月,夫婦倆看上了第一套房,他們通過郵件和律師溝通了自己的狀態之後,律師深知他們是:新移民、無身份、需要付海外買家稅的情況。還在郵件當中回覆:“歡迎來到加拿大。”然而,這次購房半途夭折。夫婦倆又重新選房,但也仍然不知道需要支付20%海外買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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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之後,到了6月份,夫婦倆看上了另一處房產。這次買家經紀下手比較快,非常迅速地草擬了一份offer,但在出offer之前,不知是自己理解偏差,還是夫婦倆表達有問題。經紀自始至終都誤認為他們是已經有身份的,在發送給他們offer時,還特地加了一條條款來強調二人是永居居民。因為沒有仔細閱讀offer, 夫婦倆沒有異議地簽字了,然後把重心放在了貸款上。最後,之前的那位律師,不知是忘記了夫婦二人的身份狀態,還是對身份狀態這一條沒有仔細核實,草率地走了流程,整個交易就達成了。

沒想到,三方不同程度的失誤,最終得到這樣的結果,造成了18萬多的經濟損失。夫婦認為:自始至終,兩位專業人士當中,沒有任何一位,告知過他們這筆20%的海外買家稅,他們應該為結果負責。於是夫婦倆下定決心一告到底,經過2年的拉扯,法官的判決結果出來了:法官認為房地產經紀在整件事情裡面,負有“清晰、明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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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高級法院法官認為:“鑒於買家經紀本應該承擔的責任,他沒有對買家進行有效的建議,經紀Desrosier先生工作失職。”一個合格的經紀,在20%海外買家稅這種事上絲毫不能含糊,有義務告知買家任何支付這筆額外稅務的風險。法官認為,買家經紀應該為這筆海外買家稅買單75%。

而房屋買賣時雙方的律師也有責任,律師是懂得法律的,在經手這筆案子的時候,明知道對方是新來的,也明知道沒有身份的買家應該承擔海外買家稅。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對夫婦倆進行風險告知。所以承擔20%責任。最後,作為買家,自身也有責任,作為大學教師是知識份子,在簽條款的時候不閱讀,需要承擔5%的責任。至此,整場4年的買房糾紛終於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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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例,是典型的溝通失敗的結果,經紀、買家、賣家、律師、銀行職員、驗屋師等角色,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都需要溝通。雖然每個人表達能力各有差異,但面對一些關鍵節點的問題,應該反覆確認。

在這場判決中,法官基本上忽略了經紀“為何會誤會二人是持有PR身份”這一點上的原委(即便是夫婦倆表述有誤都是經紀的責任),完全從結果導向出發,讓經紀承擔了大部分責任。而專業人士裡面明確知道二人身份情況的律師僅承擔20%的責任,夫妻倆只用承擔微薄的責任。這樣的判決結果,也是發人深省。

“本文轉載自溫房網,搜索微信號wenfangwang 即可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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