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jessica 於 2022-1-1 19:53 編輯
一下雪,老移民就會開始告誡新來的:“記得要掃雪哦,萬一有人在你家門口的人行道上滑倒了,有可能賠得個傾家蕩產!” 網路示意圖
這位本那比的華人屋主叫老張,他從善如流——買了房子還沒入住就積極跑去給新房子掃雪。不料,噗通一聲,一個老人滑倒在地,原來雪掃了,路上有黑冰,更滑了。什麼都不用說了,當被告吧。這官司最近BC省法院有最新判決,從此“各人自掃門前雪”並沒有那麼嚇人了——
禍從人行道上來 2017年9月,老張在本那比買了一個house,房子靠著學校和公園,而且是個conner house,地大增值潛力也大。老張打算耶誕節前搬家。 conner house的人行道有兩條。德先生就在這滑倒了 圖源:谷歌街景12月19日
一場鵝毛大雪突降本那比。雖然還沒搬進新屋,但老張又看書又看報,知道掃雪是自己的責任,在買雪鹽時本來買了小袋,想想不夠,又加了一個大袋。12月21日是預定的搬家的日子。他中午先和妻子開車去掃雪,免得搬家的人滑倒。鏟完雪再撒上雪鹽,兩人撒鹽時不惜血本。期間,妻子留意到,人行道有的角落還有冰,於是她還特意地在冰上撒上幾把鹽。看上去滿意之後,兩人就搬家去了。
不一會功夫,76歲的老人德先生和妻子從雜貨鋪回家。走到老張家門口,看到人行道乾乾淨淨,“就像鏟雪機鏟的一樣乾淨”。於是他放心的走過去,卻一腳踩到黑冰上,仰面滑倒,頭和背都撞到地上,半天爬不起來。等救護車到的時候,都不敢用擔架抬,只能用毯子把老先生包起來。德先生癱瘓,接下來還做了脊柱手術……。
等德先生緩過神來,他把老張夫婦告上了高等法院。“作為業主,老張夫婦違反了本那比的bylaw,沒有維護sidewalk的安全,導致他滑倒,受傷。”老張人還沒在住進新家中,禍就從人行道上來了。這醫療費不說,護理費和受傷的補償費,恐怕能比這house還貴。只有請律師了。按照大溫地區的行情,每小時30元算是便宜的。 網路示意圖
為什麼不告市政府? 接著德先生也告本那比市政府,因為這人行道是市政的人行道。不知為什麼,等到市政府派員來應訴,德先生卻宣佈撤訴。於是這人身傷害的責任,就牢牢追著老張兩夫婦了。
在法庭上,德先生的律師手上拿著兩個法規。先說佔有者責任法(Occupiers LiabilityAct),業主就該對自己財產內的人身傷害承擔責任。這不需要你有過錯,就憑你是財產的主人就夠了。在律師看來, 老張兩夫婦過錯也是有的。律師把本拿比的bylaw一亮:“業主有義務在每天早上 10 點之前清除人行道上的雪和冰。” 31. 任何人行道上的任何積雪或冰…..應由此類財產的所有者或佔用者在每天上十點前(包括節假日)清除。31. Any accumulation of snow or ice upon any sidewalk:…shall beremoved by the owner or occupier of such property not later than ten o-clock inthe morning every day, including holidays.
再然後,一個事故重建專家出來作證:“路面有黑冰,這黑冰難以察覺。因為積雪已經被清除,沒有任何摩擦力,所以很容易滑倒。如果維護者撒更多的鹽,這路面就不會結冰,不會變得危險濕滑了。”旁聽業主老張欲哭無淚:“業主不該鏟雪太乾淨,該留著點雪提供給行人摩擦力的。”
老張辯解:“我除雪了呀,那點冰確實除不掉,我太太也撒了鹽,我們還能怎麼辦?”律師用專業用語地告訴他:除不掉冰,那業主就有了新的注意義務,該想辦法去除冰,總之不能留著個濕滑危險的人行道在自己門口。總之,人行道是在老張門口的,就該老張除雪除冰。如果老張夫婦實在拿冰沒辦法,就該在路上立個牌子,提醒行人走路注意。所以老張的過失(沒有除冰/沒有像商場一樣來個警示牌)導致了德先生摔倒癱瘓,該賠。老張覺得很扯,又掰不出來一個道理。
法官先把邏輯問題挑出來了。他一針見血:“你說業主要對財產上的人身傷害負責,那,這人行道是本拿比政府的,也不是老張的。”德先生的律師拿出bylaw一擋:“人行道是本拿比政府的,但政府bylaw規定——除冰雪的責任在房子的業主,所以冰雪沒除導致的摔倒就該業主賠。”法官一看,冷冷地扔出一句:“就算bylaw規定了除雪除冰是house業主的責任,市政府還是人行道的owner,總不能出一條bylaw就把民事賠償責任分配給了house的業主。本拿比的bylaw可管不了法院。我要翻案例。看看之前出現這事怎麼判的。”旁聽的聽眾精神為之一振:“門口人行道摔了人該業主賠,這事好像理所當然的。現在有翻案可能?” 網路示意圖
誰維護誰負責,有先例? 律師們趕緊去翻案例去了。加拿大是海洋法系,法律條文是最基礎的,真的打起官司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過去的案例可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在加拿大的法庭打官司,除魁北克以外,就是雙方用案例來相互說服法官採用自己找出來的案例判決。
德先生請的律師先找到個案例出來:“高速養護公司對路面的黑冰承擔責任。”案例是這樣的:2007年冬天,BC省內陸地區也是下著大雪。Goodwin先生開著皮卡在坎貝爾(Campbell) 的高速公路上,一打方向盤,車壓上了黑冰,咻的一聲滑出去15公尺,撞在路邊。Goodwin先生把高速養護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也是明擺著:你是政府委託的養護服務公司,那路面上有冰不找你找誰?高速養護公司抱屈:“雖然我們合同是收費養護,但是你滑倒的路面並不包括在內,政府沒對這個路段付費。”
意思就是——這路段是個三不管,冤有頭債有主,請你去告坎貝爾市政府。接下來,Goodwin先生和政府也達成協議,偏不告政府,偏要告養護公司。“你說沒收費就沒義務嗎?收費不收費,對哪條路收費還不是你說了算?法官大人,我就要告高速養護公司,請審查合同,確定他的義務。”接下來皇家騎警被傳宣過來作證。原來就在那天,有個車在附近的路段因為黑冰滑了,出了事故。員警一巡邏,發現黑冰,馬上給坎貝爾市政府警告,有黑冰,快派人來維護。政府辦公室推諉給養護公司:告知騎警連絡高速養護公司這一情況。
於是騎警又給高速養護公司打電話,高速養護公司接電話的人滿口答應,會馬上處理,結果發現養護公司合約中並不包括這段路,於是市政府一個雇員親自出馬,去給這路段撒了雪鹽。撒鹽的雇員還沒到黑冰的地方,哐當一聲,Goodwin 的車滑撞到馬路牙了。一審法官認為:找養護公司沒道理,公司沒對這路段收費,為什麼要找人家。二審法官一看,養護公司和政府在內部義務怎麼分配是你們的事,總之在黑冰上滑了高速養護公司跑不了。於是發回BC省高等法院重審。(重審查不到結果,大概是兩邊達成協議了。)
旁聽席上業主聽眾紛紛為老張緊張。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既然“有黑冰就該養護者賠”,老張這責任就跑不了。
老張的律師戰鬥力也不弱,找了一個安省的案例:“高速公路維護公司那是收費的,業主可沒向政府收一毛錢。這責任義務能一樣嗎?要參考,就要按同樣在人行道上滑倒的辦。”在人行道上滑倒,告政府告業主的案子,安省比BC省多得多。安省的法官判決第一段就寫:“市政府的bylaw是要求居民清除市政道路的積雪,但當行人在人行道上跌倒受傷而起訴時,市政府不能依據bylaw把民事責任轉交給居民。”總之,行人出門跌倒要直接去告政府,house的業主不需承擔。 網路示意圖
峰迴路轉:業主們鬆了口氣 就算安省的判例管不了BC省,擋不住BC省法官自己就要找本省的參考。接下來,法官自己去BC案例庫裡一頓翻,也翻出來個2000年的本省案例。2000年的一個冬夜,喬治王子城的女士 Elizabeth 穿著長靴在雪地裡走。這家人行道旁邊的業主別說除冰了,雪都不除一下的,雪鹽不撒,連沙都不鋪。人行道上大坨大坨的冰塊,就跟個河道一樣。 Elizabeth 小心翼翼,還是摔倒了。Elizabeth 的先生看到鼻青臉腫的老婆非常氣憤,打電話給市政府投訴,這條路如此危險,竟然沒人管!市政府的雇員熟練的回答:“找業主,人行道維護該業主的。”
於是 Elizabeth 一家把市政府和業主一起告上法庭,一個都跑不了。這次沒有放過市政府。法官一看,直接判決:“喬治王子島政府該賠 Elizabeth 的損失。它是人行道的所有者,它沒能保證人行道的安全。業主不該承擔責任,市政府的bylaw不能轉移民事賠償責任。”既然於法有據(案例法也是法),BC省的法官理直氣壯地判了:“人行道是本拿比市政府的,它不屬於老張夫妻,老張夫妻對人行道沒有管理責任。人行道上的黑冰普通人難以察覺,老張夫妻對黑冰一無注意義務,二不能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損害,所以老張夫妻沒責任。
德先生一看不服了:“法官這樣判,以後業主們還要除雪嗎?”他上訴了,上訴法院又寫了一萬字,從普通法到判例法引經據典,濃縮起來仍然是這一句話:“市政府憑bylaw想把民事賠償責任卸給業主?不可以。” 維持原判。打了3年的官司,老張夫婦和廣大house業主們終於鬆了口氣。除雪,撒鹽,這是好市民應該做的。但從此,House業主們再也不用提心吊膽豎起耳朵,生怕市府人行道上傳來跌倒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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