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jessica 於 2022-1-26 21:23 編輯
溫哥華華人男子小趙搬進新公寓,生活和環境都覺得滿意,就是看大門的鎖有點不順眼,於是能力強的小趙,自己動手裝了一個合適的門鎖。
沒想到後來收到了物業公司(Strata Management Agency)的罰款單,小趙覺得傻眼:“物業公司也能罰款?憑什麼?”
厚厚一本Bylaw,平時沒人翻,翻也不見得能懂。大多數業主就“這點小錢算了“。小趙自己換完門鎖後,物業橫看豎看,發現這門鎖和其它單位的門鎖都不配,怎麼看怎麼不協調。於是2020年3月5日,物業公司寄封信給小趙,大意是:“Bylaw某條某款說了,如果業主對公共區域有任何改動,都要經過物業公司的書面允許。否則就是200元的罰款,每7天200元。必須在2020年3月19日之前把鎖換回來,否則物業公司將採取進一步行動。”
小趙一看:“物業公司管到我自己的房門了,哪有這樣的道理?”3月20日,物業公司寄出一份罰款單,通知小趙,罰款200元。小趙不理。5月15日,又是200元。5月26日,再來200元,而且物業公司說了:不把鎖換回來就一直罰款,每7天200元。物業公司罰款單如雪片般飛來,滾雪球到了3800元。這麼大筆錢,小趙不可能花錢了事,最後把物業公司告到法庭。
有的業主會暗自嘀咕:“罰款我不交,物業公司能拿我怎麼樣?”其實,等你賣房子的時候就知道了。給賣家辦產權過戶的律師會去找物業公司,要一個Form F,證明你沒欠物管費也沒欠罰款。所以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罰款在賣房時等你。不交這錢,你的房子就賣不了。
這是省政府網站對Form F的說明。
雪球滾到了3800元時,9月21日,小趙說,自己已經動手把鎖換了回去,建議物業公司罰款就算了。物業公司表示不能算,於是小趙心不甘情不願地交完了罰款,接著一張訴狀把Strata告上民事仲裁庭。小趙堅持認為:“Bylaw說是CP公共空間(common property)不能改。我的門,我的鎖,怎麼會是公共空間,難道門朝外就變成了公共?”
最後法院判了:罰款取消,利息取消,連訴訟費都要物業公司拿出來。但小趙勝訴並不是因為他有理,而是法官認為物業公司的罰款通知不符合SPA(Strata Property Act,共管公寓法),所以罰款信無效。BC 省的Strata Property Act規定了:物業公司的罰款,得先通知業主細節,先讓業主有合理的答覆時間,還得告訴業主“我們正在考慮對你罰款”,也要告訴業主,你可以申請物業公司來個聽證會。
法官說:“我沒必要去判斷到底小趙的房門算不算公共空間。法官判決,物業公司退還罰款,取消利息,還該按照《法院命令利息法》給小趙所交罰款4%的利息,另外,小趙支付了225塊錢訴訟費,這錢也得物業公司付。小趙的官司,看上去贏得很奇怪——交了3800元的罰款,法官喊物業公司連本帶訴訟費給4042元。但對其他公寓業主,這案例是有參考價值的——Bylaw也有法律管,物業公司要罰款,也要按程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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