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jessica 於 2023-4-30 23:26 編輯
BC省民事解決法庭駁回了一名華裔男子的小額索賠訴訟請求,該男子以200元購買一台 1997 年賓士汽車,現要求賣家退還4,600 元。 (示意圖)
根據仲裁庭的文件,華裔Arthur Cheung 以200元購買華裔女子王小姐 (Yuen Ye Wong) 一台1997 年賓士汽車。Arthur稱王小姐當時確實告訴他,這輛賓士已經 10 多年沒有使用,但應該還能夠開,只需要換個新電池。但是,Arthur更換電池後,這台賓士車還是不能開,他又花了很多時間和金錢試圖修理這台賓士。為此,他把事件告上民事解決法庭,要求對方退還 4,600 元的車輛購買價、拖車、移動汽車和零件的費用,以及他自己的人工費用。他也表示如果王小姐向他支付了全部索賠金額,她就可以把賓士車拿回去。
根據報道,原車主王小姐在法庭上表示,稱她告訴過Arthur這輛賓士並不能開,並且不保證這輛車修過以後還能行駛,之後Arthur同意以 200 元加幣“按車子現況”購買這輛不能行駛的汽車。她也告訴仲裁庭她不想再把這輛燙手山芋的車子要回來。 [fly]https://twitter.com/VIAwesome/status/1652066410187706376[/fly]
仲裁庭成員 Leah Volkers表示,在二手車的銷售中,一般規則是“買家自負”(buyer beware),也是公認的規則。仲裁庭成員 Leah Volkers表示“這意味著,買家無權僅僅因為車輛在銷售後不久發生故障而獲得維修費用等損害賠償。”“相反,未能對車輛進行檢查的買家面臨著故障風險,即他們沒有得到他們認為得到的東西,並且做了一筆糟糕的交易。必須能證明賣方存在欺詐、疏忽失實陳述、違約、違反保證或已知的潛在缺陷,才能有權獲得賠償。”如想需要證明不適用“買家自負”規則,除非能證明對方有虛假陳述和違反保證。
在此案中,Arthur也指控王小姐在雙方簽署車輛過戶之前,沒有透露這輛車之前有超過 2,000 元的汽車損壞維修費用。不過,仲裁庭還是支持王小姐稱車況良好不可能只買200元的說法,因此裁定”原告在執行轉讓之前就知道車輛之前的維修情況。“最後,仲裁庭在 4 月 28 日駁回原告索賠的決定中表示,被告不太可能只要求 200 元購買一輛狀況良好、公里數很短的汽車,認為被告王小姐告訴原告Arthur 賓士不能行駛的可能性更大,沒有歪曲汽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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